CFP供圖
  廣州觀察
  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的關於食品小作坊和攤販管理的座談會上,有參會的市民針對“走鬼”擺攤發表意見:“你要在這裡擺攤,起碼要征求這個街道50%以上居民的意見。尤其是燒烤檔,要征求半徑50米範圍內居民的意見!”(9月29日《羊城晚報》)
  對“走鬼”擺攤問題,最理想的狀態是:你走你的“鬼”,我走我的路;你賺你的錢,我過我的日子。但是,現實永遠不存在這種狀態,“走鬼”擺攤一點也不影響附近居民生活是不可能的,尤其是夜間燒烤、飲食攤檔,煙熏火燎、污水橫流、人聲鼎沸。當你的利益影響到我的利益,磋商、讓步就是必要的。市民提出征得50%以上的居民同意才能“走鬼”擺攤,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利益受損群體的心聲。
  訴求是合理的,建議並不可行。首先是一個“權利半徑”問題,“走鬼”擺攤的影響半徑有多大?50米,還是100米;4樓以下,還是10樓以下,這是一道無法準確評估的難題。其次是徵集民意主體——“走鬼”攤販自己,還是政府管理部門?無論誰來做這項工作,都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。成本高不說,結果也不一定可靠。再就是樣本的有效性,憑什麼50%以上的居民同意就可以讓“走鬼”擺攤,如果另外50%的人不同意,又要怎麼辦?還有,如果擺在人行道上,不影響周邊居民但影響行人,是否要問過行人呢?總之,這是一個不具操作性的建議。
  “走鬼”在哪裡擺、如何擺,還是需要城市管理者多想辦法,在周圍居民與“走鬼”之間取得最大“公約數”,盡可能使得雙方的博弈有一個正和結果。對此,不妨進行分類管理:一類是“絕對禁止區”,包括主幹道、火車站、汽車站、廣場、人行道和車道不區分的輔助幹線道路等區域。這些區域擺攤可能造成通行不便、嚴重影響市容;二類是“相對禁止區”,對行人、市容等危害程度較小的地區,通過攤位規模、經營時間、經營範圍等限制,達到規範目的。譬如,售賣衣服鞋帽之類的日用產品、網上淘來的新奇玩意等,對周邊居民影響相對小些,只要占道情況不太嚴重,應該被更寬容對待。而對裝電拉水、起火生煙的燒烤檔,相對要嚴一些;三類是“集中開放區”,在滿足離居民區較遠的、有一定商業基礎等條件的地區,放開小商販登記,集中經營,成行成市,像搞成“美食街”之類的特色街市。
  法國巴黎的跳蚤市場有百年曆史,開始也經歷過臟、亂、差,為市民所反對。巴黎市政府對跳蚤市場的管理方法是,將市區接近環城路的各個城門附近的街道,在一周時間內分別闢為舉辦跳蚤市場的地點,相關的交通管制提前公佈於眾,併成為一項制度。定時、定地、輪流舉辦,一來可以避免商販到處亂跑,二來也方便市民逛此類市場。市民對此也持歡迎態度,許多人將周末逛跳蚤市場當作一種休閑。為了保證交通,相關路口設立告示牌說明今天有跳蚤市場,請開車人繞行。
  有服務才能談管理,疏浚“出口”才能導流入渠,規範管理才有基礎。
  (連海平)  (原標題:要多少居民同意才能“走鬼”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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